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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 退市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五)......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备注:A股票面值为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 13.1.4 其他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 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构成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八)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强制退市情形 ; (九)构成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十)出现本规则第12.11条、第12.12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件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十一)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十三)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年报、中报和季报
一季报: 4月1日—— 4月30日 中 报: 7月1日—— 8月31日 三季报:10月1日——10月31日 年 报: 1月1日—— 4月3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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